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5:13:41 85 人看过

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二、修改内容

第八条修改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整个上海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但是在这里还是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这个,条例管理的内容,比如说出租居住房屋的时候,每个人都居住的人数是不能够超过两个人的,而且居住的面积不能低于五平方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0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为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需修改、补充的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对本市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凡一九九六年十
    2024-01-29
    165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什么新的内容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这部法规引起了市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这部法规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规定:一、列举了业主享有所有权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第二十条规定了物业管理用房、门卫间、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公共绿化、道路、场地等为"配套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就解决了因这些部分的权属不明所产生的纠纷。明确这些部位的权属,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对这些部位的任意处分、占用,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的这些部位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个别业主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而使用、占有这些部位也是违法的。按照《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全体共用部分"的定义可知,第二十条所列举的部
    2023-06-10
    347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
    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
    2023-04-04
    148人看过
  •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条例如下: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一条(个人建房的申请条件
    2023-06-26
    201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局1998年进一步推进房屋租赁规范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现就加强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紧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机制的健全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各区、县局要重视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建立起由区、县局职能科室、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地)产办事处组成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应明确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能科室并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要强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功能,坚持由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发证工作。房(地)产办事处作为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环节,除应负责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外,还应切实承担起辖区范围内的租赁政策宣传,房屋租赁稽查、租赁纠纷和违章租赁行为的
    2023-06-10
    475人看过
  •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解读
    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租赁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违反《条例》最高将罚款1万元。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供居住,拒不改正最高罚款1万元按《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
    2023-06-05
    134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居住纠纷怎么处理
    在应对房地产争议纠纷事件时,常见的解决路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以期达成共识;其次,尝试寻求调解机构的介入以求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再次,根据当事人之间事先制定的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以期获得有效的裁决结果;接着,通过行政程序获取公权力的支持与保障;最终,如若上述方法皆不可行,便只能借助于法律诉讼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对和解或调解这两种解决策略并不感兴趣,或者在经历了和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有权依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然而,倘若您并未签署过任何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本身存在效力瑕疵,那么您将不得不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得到公正的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
    2024-08-01
    166人看过
  • 上海立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租房可能遭遇随时提价、群租现象频频等现象,将受到明显遏制。记者从1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10月起施行,上海房屋租赁市场将进一步被规范。《办法》对出租房屋有明确要求,一是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出租。《办法》还加强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防止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办法》规定,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近年来群租现象频频,不仅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也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安、消防等带来隐患,为此,《办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
    2023-06-10
    448人看过
  • 什么样的房屋是不能租住不能租赁的房屋
    下列房子不能租:1.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不能租。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3.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不能租。4.未经原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将所有房屋在转租出去。5.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不能租。6.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不能租。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8.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租。9.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10.被法院、司法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如果租到了上述情况的房子,一般都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根据房东的过错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约定不得转租的转租合同有效吗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指出不能转租那么将不能转租,法律规定可以合法转租,但是必须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后租赁合同才会继续有效。否则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将会无效。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有抵押的房产租赁问题1.房屋
    2023-06-27
    400人看过
  • 房屋租赁不是自己的能办理居住证吗
    一、房屋租赁不是自己的能办理居住证吗办理居住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不是本人,但是本人应当能够提供有效的居住地证明。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二、朋友租的房子我能办居住证吗可以办,但是符合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需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即可。办理居住证手续不需要租房合同,只要个人在居住当地做过居住登记就可以了。所以租房合同是别人的名字或者是自己的名字,办理手续都是一样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
    2023-04-05
    377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证》上载明了哪些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2023-12-17
    109人看过
  •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9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抚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国有工业企业厂区内房屋除外)所有权人,将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收取租金的下列行为:(一)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二)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利用房屋以联营联销等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将房屋分割出租的;(四)其他出租行为。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2023-06-10
    124人看过
  •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房屋)
    申请范围: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要件:(一)个人办理资料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
    2023-05-30
    339人看过
  • 上海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9月15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至2020年,要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6条措施。其中指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上海市将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健全住房租赁制度,加大租赁权益保护力度。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具体举措包括:一,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市常住居民租房居住的,可以通过办
    2023-06-02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 上海没有居住证怎么办房屋租赁合同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6
      没有,但是符合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需提供屋主出具的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明材料等即可。《》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7条的内容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9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3
      可以经下列程序进行房屋租赁登记: 1、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什么内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管理工作人员绚私舞弊、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