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核以物抵债企业的条件和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划分各级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统一规范抵债资产损失责任,防止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多方联动,将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环节,实行增奖贬罚的激励制度,增强有关人员管理资产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使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切实落到实处。
一、哪些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二、银行可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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