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中的行政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4:12:54 99 人看过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

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知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裁决、异议复审裁决、商标争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七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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