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的要约失效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01:50:14 99 人看过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一、合同无效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如果无效,那么这个合同一开始就应该是无效的。既然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没有效力的,那么合同里所约定的其他约定自然也是没有效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一)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二)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同失效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定。合同没有写有效期的,如果不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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