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执行中的司法解释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6:24:05 118 人看过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一类问题还要根据败诉任一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对方是唯一住房,用于赡养和家庭使用的住房,这是国家出于对败诉人的同情不予支持。但如果是其他类型,法院会进行考虑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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