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重婚案件受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转为公诉案件。受害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重婚案件公开开庭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进行公开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
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法院的案件都会进行公开开庭,但是还是会尊重当事人的相关意见,如果当事人选择不进行公开开庭的话,那么法院会声明该案件不进行公开开庭,只有当事人所负责的相关律师和检察院所在的相关人员进行的判决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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