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晶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转让申请行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4:17 125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303号

原告北京晶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晶品工贸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转让申请不予核准通知(简称不予核准通知),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品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被告商标局的委托代理人宋林莉、孙彦,第三人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刘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在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不予核准通知中载明晶品工贸公司关于转让第1417103号商标的申请已由商标局受理,但因该商标已经被撤销,故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晶品工贸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随着商标转让申请的提出,该商标在事实上已经转移到受让人一方了,故有关该商标的重大事宜商标局应当通知与该商标有利害关系的受让人。而商标局在没有通知晶品工贸公司他人已就第1417103号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未要求晶品工贸公司提交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上述不予核准通知,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晶品工贸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予核准转让商标申请的理由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商标局以第1417103号商标已被撤销为由不予核准转让商标申请超出了法律授权权限,明显不当。因此,晶品工贸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核准通知。

被告商标局辩称:首先,在晶品工贸公司尚不享有第1417103号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商标局没有义务通知其参加撤销该商标案件的审理;其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晶品工贸公司与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申请转让第1417103号商标之前,该商标已经被撤销,故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综上,商标局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不予核准通知。

第三人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在本案庭审时表示同意晶品工贸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1417103号商标由繁体汉字诺贝达和经艺术化的汉语拼音n0beida组成,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商标专用权人原为潮阳市金洲有限公司。2001年3月28日,该商标转让予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在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上载明其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2区2号楼。此后,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的住所地发生变更,但其未向商标局申请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2003年11月25日,商标局受理了由朱里安办事处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就第1417103号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并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撤200301146号《关于第1417103号諾貝達NUOBEID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简称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决定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并予公告。同年8月28日,商标局在总第989期商标公告上发布了第1417103号商标的撤销公告。

2005年5月19日,晶品工贸公司向商标局递交了转让第1417103号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于2005年6月7日予以受理。2005年11月8日,商标局作出前述不予核准通知。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商标局向本院提交了其向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变更前的住所地地址邮寄送达撤销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以及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的信封和邮局退回的批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陈述其没有收到商标局邮寄的上述材料,也未就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此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晶品工贸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在相应时间范围内使用过諾貝達NUOBEIDA商标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予核准通知、第1417103号商标注册证、第1417103号商标的第一次核准转让证明、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商标局提交的有关信封和邮局退回的批条复印件、商标公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结合本案事实,首先,晶品工贸公司向商标局递交转让商标申请的时间是在商标局作出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之后,可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局在对第1417103号商标是否应予撤销的审查过程中,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故商标局只对该厂负有通知义务,而没有义务告知晶品工贸公司有关事宜;其次,即使商标局作出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也应当由该决定的相对人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依照法律的规定寻求救济。而且,商标局作出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与不予核准第1417103号商标转让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对该决定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第三,晶品工贸公司向商标局递交转让商标申请时,商标局已经作出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且从2005年8月28日商标局发布撤销公告至今北京同立德服装鞋帽制品厂也未就撤销第1417103号商标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故商标局据此认定第1417103号商标已经被撤销,受让标的已不存在,决定不予核准转让并无不当。晶品工贸公司认为不予核准转让商标申请的事由只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晶品工贸公司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核准通知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补检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补检公告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本市2006年度企业年检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凡200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登记注册和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办理变更登记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外省市工商局迁入我局,领取营业执照尚未申报企业年检的企业,自2007年7月17日至9月17日到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补办年检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吊销公告将通过原发照机关设置的公告栏发布。吊销执照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警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区县分局公告栏具体位置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海淀工商分局办公楼前东城分局:东四北大街267号(魏家胡同东口)东城工商分局北门西侧西城分局:西城区金融大街丙26号大门内两
    2023-04-13
    262人看过
  • 国家工商总局或北京市工商局外资银行工商登记流程
    1、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以北京为行政区划的,例如:北京XXX银行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准;不冠以行政区划,例如:X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2、设立登记法人制外资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金融许可证及批复)后即可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其中该银行原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签发有效期半年的营业执照,涉及改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支行)可以待材料齐备后在法人银行设立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注销登记。
    2023-04-24
    34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
    2023-04-23
    44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日期:1985-6-7执行日期:1985-6-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商标局决定自1985年8月30日起,在《商标公告》中开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栏目,对商标局自1985年5月1日以后收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副本,按收文顺序以公告。在此文前收到的高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副本,不再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日期,以该合同文本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023-04-23
    464人看过
  • 南京名高食品厂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情]原告:南京名高食品厂(以下简称名高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潘英,厂长。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以下简称建邺工商分局)。法定代表人:罗水明,局长。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公司)生产的三鸿牌肉松为江苏名牌产品(三鸿商标于2001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三鸿牌肉松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三鸿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001年6月推出400克二听装爱心之礼、400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由原三鸿公司职员周轲设计,南京圣宝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承印。由于这两种礼盒名称吉祥、包装新颖,得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三鸿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营期限至2002年8月5日,合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三鸿公司经
    2023-06-06
    467人看过
  •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职
    各区、县工会、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规范行为,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解决职工基本消费需要,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互助合作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各级工会应本着“自愿组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社员受益、扶贫解困”的原则,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行社员合作制,优先吸收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通过“社员出资、集体购买、自我服务、社员受益”的形式,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三、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北京市总工会可牵头成立北京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负
    2023-04-22
    350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商标_____等工作。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4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背商标法及有关限定的做法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流程。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限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撤销流程 1、解决途径申请撤销持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解决。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解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侵权有哪些措施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5
      1、一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2、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3、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 4、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5、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 哪些商标争议案件由国家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
    •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怎么处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7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处罚发现错误,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