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密切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其他相关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重点是对各类企业占有的、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主要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五)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的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状况。选派本局代表参加有关监事会、董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参与处理重大产权纠纷。
(八)制订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
(九)指导和监督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十)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规划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宣传、外事、国际合作、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人事教育司的印章。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规、制度,审核各部门法规中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条款,监督检查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及应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三)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司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及汇总报表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培育发展并监管全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评介国有资产的结构、分布、资产负债及经营效益状况,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四)企业司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央级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改组试点及国有资产的发包、租赁、合资、联合经营等项工作,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制订考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监管机构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进行监督、考核;参与选派中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五)行政事业资源司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参与处理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六)地方司
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建立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逐步形成管理体系;组织对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先进工作经验。
(七)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不含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和计划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并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与办法;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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