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免责事由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02:04:51 301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责任免责事由是哪些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怎么解决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

三、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n(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n(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n(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n(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n(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n(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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