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42:08 265 人看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琴,女,30岁,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江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晓燕,女,25岁,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安居小区1-7-202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振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苍南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公司)因商标侵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北京某公司与北京葡萄酒厂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4)中经知初字第667号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2号楼4门15号。被告北京葡萄酒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圣音,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玉贵,男,汉族,1944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葡萄酒厂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葡萄酒厂宿舍楼4单元17号。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北京葡萄酒厂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99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董书桂、原委托代理人胡维翊、蒋振山,被告北京葡萄酒厂的原法定代表人金生、原委托代理人叶长良、刘春田到庭参加诉讼。2
    2023-06-07
    465人看过
  • 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与许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11-17当事人:许燕、郭凡生法官: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龙乡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高春,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被告许燕,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办事处四合巷5楼433室。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2004年1月,北京市慧聪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与许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担任业务部经
    2023-06-07
    360人看过
  • 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与南京古狗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11-26当事人:赵志生、辛宜锴法官:文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18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宁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大明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赵志生,奥特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沛蓉,女,1975年9月22日生,奥特佳公司职员。被告南京古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狗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B座2030室。法定代表人辛宜锴,古狗公司经理。原告奥特佳公司诉被告古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9月20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奥特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良、王沛蓉,被告古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宜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特佳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9月27日与
    2023-06-07
    108人看过
  • 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3-14当事人:江泰、赵良法官: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429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4296号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赵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津,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慧明,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871号。法定代表人江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崇东,男,无业,住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大楼9F。委托代理人朱和,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23-06-07
    129人看过
  • 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夏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05当事人:田夏瑛、冯光道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335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办事处河北村18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恒,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夏瑛,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北京市衡銮厅装饰材料厂业主,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中学。委托代理人刘一粟,女,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衡銮厅装饰材料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A栋1101号。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日公司)诉被告田夏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2日、200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猎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光道、委托代理人张玉恒,被告田夏瑛的委托代理人刘
    2023-06-07
    146人看过
  • 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8-23当事人:花敏先、刘增娣法官: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1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娣。被告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花敏先。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调解解决了此纠纷为由,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2023-06-07
    359人看过
  • 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张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9334号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9E。法定代表人李春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志军,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其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祥,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棉纺厂南街副(单身)5栋219号。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建,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北京木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化纤路105号。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强,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安
    2023-06-07
    476人看过
  • 北京葡萄酒厂与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10-31当事人:邢春华、季圣音法官:文号:(1994)中经知初字第22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4)中经知初字第226号原告北京葡萄酒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圣音,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玉贵,男,汉族,1944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葡萄酒厂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葡萄酒厂宿舍楼4单元17号。被告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鹿圈乡西侧。法定代表人邢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泉,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鹿圈乡西五号村。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2号楼4门
    2023-06-07
    90人看过
  • 北京某机械公司诉美国某电脑公司合营企业合同纠纷
    1991年3月,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美国某电脑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电脑配件;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合营期限20年;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合同签订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
    2023-04-23
    75人看过
  • 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6-18当事人:埃尔钦汉、郭树淞法官: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149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1493号原告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国门大厦A座518室。法定代表人埃尔钦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数码01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郭树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特优科公司)诉天联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天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特优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扬,天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07
    65人看过
  • 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计算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82号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镇×公路×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康×,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园区×路×号×号楼。负责人陈×,经理。被告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高×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男,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男,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
    2023-06-07
    487人看过
  • 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1-23当事人:左晔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科技苑桂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左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宜东,男,25岁,天津市赛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该公司。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
    2023-06-07
    300人看过
  • 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域名抢注案
    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媒体网络开发经营业务的网络公司,1999年分别注册国际域名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并通过注册取得中项网商标专用权。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则称自1987年以来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2000年注册国际域名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公司、中项网.com,并使用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上述国际域名的中文名称。原告由此起诉被告恶意侵权注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诉称:1999年7月26日原告注册了国际域名,于1999年8月2日注册了中国域名,于1999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了中项网商标。1999年11月25日,原告正式开通中国项目网网站。2000年1月,原告又注册了中国项目网·中国等中文域名。2000年3月27日,被告美欧亚公司照搬或剽窃原告的商业创意、标志,模
    2023-06-06
    142人看过
  • 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姚坚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12-07当事人:姚坚晓、李森田法官: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东部标准厂房区6号标准厂房2幢1。法定代表人李森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坚晓,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身份证号330106197404302112。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
    2023-06-07
    69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某机械有限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1
      北京某机械有限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
    •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限制都有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4
      从法律关系特征看,前两种情况应是原员工违反协议引发的竞业限制合同之诉,若原员工违约,原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则根据其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后两种情况是因原员工违约并侵害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原员工和新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主要是侵害商业秘密。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侵权责任承担人可能是原员工,也可能是原员工与新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任法的实施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 1、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