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过程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黔(法释〔1999]13号)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盔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伏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勃(法释[2000]38号)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以运营支配与运营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换言之,在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一是看运营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营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看运营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营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谁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杜*明将出租车夜间营运权发包给边上顺,边上顺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实际上是杜*明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营的支配权交给了边上顺,由边上顺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杜*明则从出租车发包给边上顺从事夜间运营中获得了利益。根据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收益,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杜*明与边上顺均从车辆的夜间运营中获得了收益。因此,两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毕竟是边上顺造成的,边上顺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责任人,杜*明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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