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施工合同范本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4:03:49 177 人看过

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已建单位)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后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m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对目前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思考

轻视安全必致事故

在40多摄氏度的高温下,爬上摇摇晃晃的脚手架,却看不见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记;露天作业的工人没有穿防刺鞋,就在散落着钉子的工地上行走;几幢在建的小高层尽管装有安全网,但不少地方已被撕开一道道大口子

这是笔者不久前在某市一个占地10多万平方米的建筑工地上看到的情景。而现场的一位安徽籍民工坦言:这比其他一些连安全网都没有的工地要好多了。

在另外一个工地上,笔者看到的场景确如安徽籍民工所言:从在建建筑物上部散落的石块、尘土,时不时地从没有安全网罩护的脚手架上溅落下来,地面工人有的甚至连安全帽都不戴,只管忙着操作自己的物件......

建筑业是我国安全事故的频发领域,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今年5月19日至25日的一周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就有三起,死亡13人。为什么在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面前,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仍然这样令人担忧?

一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员告诉笔者,造成建筑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建筑业本身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工地上的建筑工人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次,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危险性本身较大,加上工作岗位流动性大,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匆匆安排上岗;第三,建筑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历史欠账较多,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等有关制度,在许多单位未得到真正落实;一些地方的领导重视发展经济,轻视安全生产,错误地认为安全生产是企业内部的事,应由企业自己管等等,更是造成建筑业安全事故频发管理上的原因。

活命钱不该列入竞争范围

是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缓解建筑业事故频发问题,仅仅注意上述问题是不够的。目前建筑市场上的某些混乱行为,一定意义上是建筑业事故频发的一个更为直接、关键的问题。

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的一份材料,该局于今年6月25日对当地部分建筑工地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结果发现:他们在受检的30多个施工现场,共抽查了16批次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其中合格钢管只有1批次,合格率仅为6.25%,扣件质量合格率为零。对此我们可以想见,这些关键的安全设施质量不合格,与脚手架屡屡发生倒塌之间的关系。

最近有关部门对今年上半年某地发生的一起工地塔吊倒塌事故调查还发现,发生倒塌的这个塔吊,实际上在施工单位购置前就已经报废了。进一步的调查则发现了一个更加让人吃惊的情况:在这个工程中,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合同中的安全措施费居然是没有的。

据一些业内人士介绍,如此现象虽然媒体揭露的不多,但目前某些地区的中小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设施或者购置质量不合格的伪劣安全设施的情况,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据分析,除了一些企业经营者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赚昧心钱之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市场竞争不规范。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实际施工的企业因承包费太低而打起了安全措施费的主意;而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低价竞标以及业主的恶性压价,更是把正常施工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费干脆竞争出局了。从许多中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看,不但中标价本身已经是无利可图,而且还要让利,有的工程业主则明言要让到直接费以下10%甚至更多。一些施工单位为弥补承包费不足,只能通过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偷工减料,或者将它挪作工程款来降低工程成本。上例中的投标报价不含安全措施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不规范的竞争把安全措施费都竞争掉了,安全形势会不严峻吗?

安全问题治本之策:加大市场完善步伐

毫无疑问,目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发极其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秩序本身的混乱,缓解这个矛盾的关键之一当然也必须是加快市场秩序完善的步伐。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该针对目前市场上愈演愈烈的不合理低价中标和业主的恶性压标行为,加大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力度;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低于成本价竞争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大打击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保证建筑企业有一个最低利润空间。

其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国家在已经出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应及早制订符合建筑业实际情况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为了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在施工过程得以真正落实和正确使用,根据建筑业市场和建筑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是要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措施费的有关内容,从源头上保证该项费用的落实有据可依。二是规定措施费应当包括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措施费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三是要明确施工企业应当将措施费全额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四是要明确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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