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31 16:36:43 41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

(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

(3)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对符合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范围内的企业,不实行在购进环节计提应扣税金的办法,也不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仍按国税发(1992)076号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管理以及《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使用方法,依照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外购扣除项目的范围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包括:1.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包括在外购原材料之中。2.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等。3.外购动力。4.外购包装物。5.委托加工费。

三、关于外购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本通知第二条中第一至第四项的外购扣除项目金额为买价、运杂费及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第五项的外购扣除项目金额为委托加工费金额及运杂费。纳税人外购扣除项目所发生的自备运输工具的运输费用、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不得计入外购扣除项目金额。

四、关于期初库存问题原实行“实耗扣税法”的纳税人,其1993年7月1日的期初库存扣除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扣除,但在1994年底以前,对动用部分(即期末数小于期初数的差额),经税务机关审定后,可视同本期购进,计算扣除税金,给予扣除。对于原采取销售实耗法的纳税人,其“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不并入期初库存。这部分产品,在收到货款后,按6月30日前结算的征收率单独计算征税,直至“发出商品”科目结清为止。

五、本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一、计税依据的确定1.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应*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应税产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也不分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收取押金的(除水泥纸袋押金外),凡是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3: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2023-04-02
    149人看过
  • 大连国税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国税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1]278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一、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不论价值大小,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二、奶的税率确定对我市企业销售的在鲜奶中添加锌、钙、巧克力等营养物质的鲜奶衍生产品,凡蛋白质含量≥2.9%的,均按鲜奶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从外地购进的上述货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三、价外费用的确定问题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各种款项,如销售汽车时代车辆管理部门收取的牌照费,比照《细则》第十二条中代垫运费的原则确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四、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大国税发[2000]114号文件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已做明确规定
    2023-06-07
    445人看过
  •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10]75号发布日期:2010-2-20执行日期:201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29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
    1996-01-10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加强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根据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要,完善相应的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制度,协助当地税
    2023-06-10
    179人看过
  • (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2023-06-06
    221人看过
  • 问题若干规定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
    2023-07-06
    306人看过
  •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第144号)下发后,部分分局询问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第129号通知精神,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保证今年税收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于1999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所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辅导工作。为便于集中管理,对抵欠税工作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实施,征管、计会、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二、审批程序:(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2023-06-07
    52人看过
  •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87号【发布日期】1997-05-23【生效日期】1997-05-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1997年5月23日)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针对各地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当前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计算机办理退税。对因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人机结合”和“人工办法”审批的已退税款,在1997年底前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核,经复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必须扣回已退税款或抵减
    2023-06-07
    474人看过
  • 煤炭部《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做好煤矿招用工人工作,我们拟定了“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经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同意,现发下,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附: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解决煤矿企业需要的劳动力,以利煤矿的正常生产,特对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招工原则1.经国家批准给煤矿各单位的劳动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他用。如挪用,煤炭部有权收回指标,并视问题情节,严肃处理。2.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和地质勘探的劳动指标一律招收男性青年,不准招女的。3.新招收的工人必须是年满十八至二十八周岁(学徒十六至二十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年。4.招收的新工人,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的,一律分配到井下第一线;地质勘探一律分配到钻机;机械制造和事业单位一律分配到生产岗位和急需的工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分配原则,井下工人绝
    2023-06-10
    254人看过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各地在清算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清算报告审核问题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指导工作。企业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核部门。二、关于清算方式确定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各地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核算水平、项目立项时间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查账清算、核定征收、预征率清结等方式进行税款清结。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房地产公司、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单纯转让土地的,原则上应实行土地增值税的查账清算。三、关于清算计算口径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
    2023-04-22
    414人看过
  • 调整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1996]16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
    2023-04-24
    303人看过
  •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69号发布日期:2009-4-24执行日期:2009-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023-06-07
    227人看过
  • 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2023-06-07
    358人看过
  • 2023增值税税率调整通知具体规定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
    2023-06-11
    42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不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问题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9
      合同已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实则不然。判断是否要开具发票需看清是谁支付的违约金。只有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属于价外费用。 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注意: (1)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新税法增值税抵扣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25
      子女教育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意味着,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将能享受到每年24000元的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或24000元,可以由父母一人扣除50%,也可以由一方扣除100%。第一笔住房贷款利率扣除纳税人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率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第一
    • 房屋土地增值税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6
      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