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不得剥夺哪些人的荣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3 00:58:13 13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无端地诋毁或贬损他人所应得的荣誉,这是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一种侵犯行为。

所谓荣誉权,乃是指公民以及各类法人依据自身在社会生活中作出的杰出贡献或者取得的突出业绩所获得的光荣称号乃至其他形式表彰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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