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不赚钱的名义,招揽业务。
装修是需要经过一个造价预算的过程的:材料的费用、施工管理的费用、利润等等,都应该很明确。但是有的不正规的装修公司会用一口价和远低于别人的报价做法来承揽业务。
二、偷漏工程项目
利用客户不了解装修的情况,在施工项目单上面动手脚,有意的疏漏一些工程项目,然后在装修过程当中再增项报价。
三、材料以次充好
这点比较常见的就是,在装修中使用的材料和些在报价单上的材料有着差别,特别是基层部位使用伪劣产品来降低成本,或者是故意加大材料的损耗量,用这个名义加大工程量。
装修欺诈应当给予双倍赔偿
石破天惊,2002年9月《北京晚报》“装修要报钉子价”的报道,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惊喜,文章称:**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推出了“全责家装”与“钉子报价”两项特色服务,在北京家装市场开创了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全责家装”提倡为用户提供从选料、设计、家具、饰品、施工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对消费者居住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到底。
知名的品牌公司,业务精通器宇轩昂的设计师,信誓旦旦的庄严承诺,在赢得信任的同时也撬开了消费者的钱包,在众多签约者中有三位经历过多次装修饱尝甜酸苦辣滋味的消费者也毫不犹豫毅然签约。南某,私营企业家,签约装修一幢约300平方米的别墅,部分材料自备,装修款30多万元;邵某,文艺工作者,签约装修一幢约270平方米的别墅,全部材料自备,装修款十余万元;王某,法律工作者,签约装修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复式住宅,部分材料自备,装修款22万元。三人先后与**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按约定交付装修款,并由**家园世纪顺丰家居广场在合同“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合同认证意见”栏中加盖公章。可是接下来连连发生的相同怪事让这三位觉得自己无异于掉进了一个美丽的装修“陷阱”。
“陷阱”一:工程开工后,既没有了前期市场导入的上海施工队伍,也没有经过严格上岗培训的施工人员,所看到的是工程被连连转包,野蛮施工,工程质量低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陷阱”二: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预算不实价格欺诈。“陷阱”三:向公司反映解决上述问题期间,施工队伍竟然不告而别全部撤出施工现场终止施工。“陷阱”四:到**家园世纪顺丰家居广场交涉尽快协调解决恢复施工时,遭到拖延与拒绝。“陷阱”五:经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市场合同认证章的“**家园世纪顺丰家居广场”,根本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的内资分公司,属非法人单位,其注册资本为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使运用法律手段,**北京分公司和家居广场也会冲破法网逃之夭夭,因为二者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被告主体参与诉讼。
连续五个精心设计的“陷阱”,将三位装修者推向十分尴尬的境地,被迫拿起法律武器把**北京分公司的开办单位**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告上法庭。最后的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我们还能看到的是,**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恶意欺诈终止装修后,能够长期无偿占用南某、邵某、王某交付的60多万元装修款,即使法院判决也无须付任何利息,所支付的违约金还能和已扣除的部分装修费用折抵,何乐而不为,何况又有几个人能够冲出五个精心设计的“陷阱”呢。由于三个法院判罚时没有适用双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违法企业即使被处罚也还是不赔反赚,久而久之,守法经营的企业也不守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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