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迁出户口的已婚妇女,是否有权分配集体补偿金征收?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来已婚妇女”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是平均分配,原因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补偿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收费,农民以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享有补偿。支付的权利。因此,只要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当平等享有分配份额。因此,只要户籍在该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外嫁女”,他们也应该有资格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非常重要,已婚妇女也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婚妇女的户籍已经迁出,但尚未取得新居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已婚妇女仍可以参与原村征地补偿金的分配。作为承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人之一,未迁户的“已婚妇女”应受到保护。作为承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人之一,“已婚妇女”也履行着对村民的义务。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属于户籍可以迁出而不迁出的人,依法享有补偿,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村民小组不得主张不按照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4.““不娶另一个女人”不一定会失去要求土地补偿的权利。农民再婚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转出,仍具有原村民小组土地溢价划拨资格。
5。户籍在村集体的“外来已婚妇女”仍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户口不迁村“异地结婚”。他们仍然具有征地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中关于土地划拨补偿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相冲突,也不能与子女相冲突。依法维护村里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如果母亲家庭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富裕,已婚妇女就不愿意长期在丈夫家庭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和生活,把你的户口迁出去。她母亲家庭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一旦划拨征地补偿款,大多以自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他村民平分。对此,如果婚后到丈夫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原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就意味着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妇女不应再被承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她的分配请求应被拒绝。但是,妇女结婚后仍在原村种地,并按时缴纳筹款预留款,在不改变原生产生活方式的情况下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承认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农村已婚妇女集体成员资格的判定。原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可以作为集体成员要求其应得的补偿份额。但是,如果她结婚后一直生活在丈夫家里,为她提供最基本生存保障的,其实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母亲家的土地,她应该算是丈夫集体的一员,而不是户籍集体的一员。丈夫家庭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作为丈夫集体的一员参与土地补偿的分配。不能因为户籍还在母亲家,就把他当作丈夫集体的一员。离婚后,即使女方回到娘家,如果前夫家的土地仍然为她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女方仍将是前夫家集体的一员。寡妇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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