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处理情况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认定,如果存在多次招摇撞骗行为的,或者是招摇撞骗罪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还应当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况来进行处罚,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单位犯罪客体和单位犯罪客观方面两部分。由于单位犯罪在刑法中只是一类具体罪名的代名词,其犯罪客体要结合具体罪名进行分析研究更为适合。所以,在这里只对其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进而可知,单位犯罪客观方面有如下两层含义: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行为可以是单位独自实施的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律属性。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的行为。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对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是有特定范围的,单位只有实施了这个范围内具体罪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实施了这个范围之外罪名的行为,不按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危害行为的形式
刑法中把犯罪的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或者持有三种基本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目前只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单位犯罪的作为方式。单位危害行为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因此单位犯罪的作为是指与单位相关人员施行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单位犯罪均是由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
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方式。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是指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危害行为。如单位触犯的逃避商检罪、逃税罪等。
从刑事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基本上以作为方式为主,不作为方式占很小的比例。
总之,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不论是单位犯罪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负责人员的领导、组织、决策、指挥行为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实行行为构成的有机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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