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范围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05:10 454 人看过

【医疗事故范围】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为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因为医务人员行医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的。医疗机构应当是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并且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不再是个体行为,需要整体协作。今后类似医院的洗衣房、营养食堂、车队等都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例如洗衣房收回的被子,因消毒浸泡的时间不够,发到临床科室后引起感染的,今后将按医疗事故处理。此外将医疗机构列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也有利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执行。

2、医疗事故的客体必须是人、是患者。医疗事故是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对患者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常规造成人身损害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过失指主观上本应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客观方面,医疗事故必须给病人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

在实践中七种损害不属医疗事故,新条例还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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