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制度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聘任制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职位聘任的范围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二)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
本条还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察,通过聘任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法还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三、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否实行聘任制,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灵活选择的余地和空间。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这些职位是否实行聘任制。
本条还规定,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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