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43:50 127 人看过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如下:10万以下按附件收费,超过10万至1000万部分按比例收费。工程司法鉴定包括质量和造价鉴定,若涉及收费纠纷,可投诉或解决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工程司法鉴定收费纠纷,当事人可以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对于工程司法鉴定收费纠纷,当事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理的收费管理是确保司法鉴定公正和合法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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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31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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