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怀孕,终止后生育保险待遇能否享受?浙江海宁法院近日调结了首例追索生育保险待遇案。小毛是贵州人,在海宁某刺绣公司工作多年。2007年小毛与海宁的小浦结婚,成了海宁的媳妇,年底小毛怀了身孕,小俩口十分高兴。但就在怀孕后,也就是在08年过年前几天,刺绣公司与小毛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终止了劳动关系,却没有拿到生育保险待遇和补偿金,小毛为此和老东家打起了官司。
小毛的手上有刺绣公司开给她的社会保险缴费交接单,其中注明双方是终止合同,刺绣公司还开具了要求小毛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单。2008年3月10日,小毛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日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申诉,要求按劳动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时,刺绣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存在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小毛的生育保险费也没有依法连续缴纳满6个月,故按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小毛的申诉请求,用人单位全部予以否认。5月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小毛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生育保险待遇不符规定不予支持。
6月2日,刺绣公司和小毛均对劳动部门的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由于小毛临近分娩,无法亲自出庭,故委托了丈夫小浦出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考虑到小毛怀孕在身,如果矛盾激化,对于胎儿的生长发育有可能产生影响,承办法官根据小毛工作期间已怀孕和已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疏导、劝解工作。7月17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小毛的老东家当庭向小毛支付了经济补偿金7000元,双方就此了结。而对于生育保险待遇,因确实不符合享受条件,小毛自愿放弃该要求。
至此,海宁法院首例追索生育保险待遇案和谐化解。据了解,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类似小毛这样的生育保险待遇纠纷逐渐增多,如何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日益完善将是全社会面临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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