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河坝放水,在河中干涸处玩耍的三个男孩来不及逃离而被淹死。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河坝管理者新余市溢流坝工程管理所被判赔偿11.67万余元。
2006年7月,刘小成(14岁)、陈永红(11岁)、江小明(9岁)三男孩来到溢流坝下方的干涸处捡田螺。期间,溢流坝突然放水,来不及逃离的三男孩被河水淹死。事情发生后,三男孩的父亲刘爱军、陈小刚、江带根与水坝的管理者新余市溢流坝工程管理所及管理所的上级部门新余市水利局就三男孩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为此,刘爱军、陈小刚、江带根起诉至法院,要求新余市溢流坝工程管理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81万余元,新余市水利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成、陈永红、江小明在溢流坝下玩耍时被河水淹死的事实清楚。新余市溢坝工程管理所作为溢流坝的管理者,在溢流坝进行开闸放水时,既未规定具体的放水时间,也未在放水时进行警报,其在明知河坝下较干涸处经常有人玩耍且放水极易引起他人被淹死的情况下,并未在河坝四周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来防止他人进入坝下较干涸处玩耍,故溢流坝对其放水并导致刘小成、陈永红、江小明溢死的事实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40%的责任。
新余市水利局虽为新余市溢坝工程管理所的上级主管单位,但因新余市溢坝工程管理所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资格,且刘爱军、陈小刚、江带根也无证据证实新余市水利局存在过错,刘爱军、陈小刚、江带根要求新余市水利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刘小成、陈永红、江小明尚未成年,刘爱军、陈小刚、江带根作为其监护人,未及时阻止小孩到坝下进行玩耍,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三小孩被溢死的事实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故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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