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违法行为:重婚;有配偶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什么条件下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补偿。因此,在要求赔偿的时候,就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的条件:
(一)过错方要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或者以夫妻关系持续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这里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遗弃。一般情况下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或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具体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划分。
(二)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因为只有在损害结果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在损害结果上就要求去搜集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损害也是很难界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加以分析,看该损害是否到达要求赔偿的程度。
(三)因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要是导致离婚或是损害的直接原因。这样,才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证据链的要求。以上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的列举,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
我们发现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往往都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赔偿,然而这样的要求有些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有些时候却不会。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主要还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自然在符合条件的时候,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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