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2:10 372 人看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宁价(综)发[1995]102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的价格竞争条件,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业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关联法规: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定价的商品(含服务收费,下同),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定价,不得擅自变动,或加价倒卖。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定价,不得擅自超过规定幅度。

第六条对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之外的商品,可按下列规定作价:

(一)日用消费品

1、从本地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购进的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按进货价和规定的差价率自行定价或执行批发单位核定的零售价格。

2、从外地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购进的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按购进地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规定的进差销率和批零差率计算零售价。

3、不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有同行议价的执行同行议定价。其余由经营者自主合理定价。

4、个体工商户不得从零售企业进货转手批发,或以零售价为基础再加价销售。

(二)农副产品

1、经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如议价粮食、食油及粮油复制品、肉、禽、蛋、水产、水果、大路菜等,应当参照执行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挂牌价格或组织的同行议价。

2、当供求紧张、价格看涨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发布的临时控价措施。

3、购销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凡政府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凡实行差价率控制的,按规定的差价率自行定价;凡国家未规定价格和差价率的,当地实行同行议价的,应执行同行议定价格;其余商品应本着兼顾农民利益、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合理议定价格。

(三)饮食、服务业

1、个体饮食业的毛利率按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毛利率执行,并遵守反暴利的有关规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合理幅度。

2、服务行业中各类修理、发廊、浴池、照像等基本服务项目,规定最高限价的执行限价;有同行议价的参照执行同行业议价(收费标准),其余项目应依据成本,自主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对特殊、零星多样的服务项目,按“服务为主,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议价,先议价、后服务。

3、娱乐业:OK舞厅、歌厅执行国家定价;咖啡屋、酒吧参照OK厅收费标准自行合理定价。

(四)客货运输业

客货运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对国家未作规定的,实行双方协商议价。

(五)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七条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产品价格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必须按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办理价格报批手续,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

第八条生产经营属于国家监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凡指定为提价备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物价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必须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相互串通垄断价格;不得实行价格欺诈,坑害消费者;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生产加工户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串级混等、克扣斤两;不得囤积居奇,变相涨价。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必须亮证经营,明确标价,做到一价一签,货签相符。国家定价商品标明规定零售价,其他商品标明成交参考价或最高报价。(蔬菜、水果等鲜活商品,可按规定用价格牌标明价格)。标价签由各市、县物价部门统一监制。

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建立商品购销价格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物价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价格业务培训计划,经常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物价、政策和法规,帮助掌握商品作价等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同行议价组织,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价格自我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十三条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充分发挥引导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和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价格法规,规范交易行为和价格行为。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从事个体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职工、街道等群众监督组织,会同工商、计量、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必须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票据。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执行上述各条款的规定,如有违反,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拒不接受检查处理甚至暴力抗拒的个体工商户,物价部门可以请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加以整顿制裁。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县物价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5: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体工商户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均工资具体是多少
    2019年的平均工资于2020年年初公布,我们会为您持续更新,欢迎阅读。2019年宁夏平均工资主要数据:非私营为83947元;私营为43892元。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最该人民法院对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2023-05-05
    48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9月7日宁政发(1994)10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
    2023-06-08
    12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制度。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布局,应当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在该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制前进行,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和
    2023-06-10
    29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0-12-30执行日期:2000-12-30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力、法。第三条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
    2023-04-24
    2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
    2023-06-12
    449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十)船舶或岸上缆绳不牢靠的;(十一)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劳动力。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外来劳动力招用手续。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所属单位、自治区属单位以及外省、区驻宁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二)市、县(区)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三)三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
    2023-06-10
    53人看过
  • 宁夏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六年三月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宁政发(199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1998)57号)等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10
    23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正)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外
    2023-06-12
    42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
    2023-04-24
    33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133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项目,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治理;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并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3-04-24
    15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经2003年4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收回、收购、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财政、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二)城市建成区内的
    2023-06-10
    342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个体工商户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陕西户口能迁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9
      陕西户口,只要有正当理由,能迁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如果是结婚迁户口,需要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陕西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长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12
      第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二、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三、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四、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第二,计件收费。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二、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30000元/
    •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多少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