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2:43 147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排污费资金收缴管理,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统筹安排。

各级环保部门所需的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排污费由市或区县环保部门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核定和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区县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

第七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建立排污收费台账。

第八条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保部门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市级环保部门收缴的排污费收入,按国家规定,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区县环保部门收缴的排污费收入,10%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缴入区县国库,作为区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比例解缴国库。

第十条收缴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账,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区县的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市环保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申请由区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由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治理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县环保、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环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项目补助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市级资助、区县配套、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对申请的项目,经市环保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市财政部门、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论证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项目先后顺序及市级专项资金状况下达项目预算。

区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环保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环保部门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确保治理项目完成。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环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各区县财政、环保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收取的排污费资金,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排污费收入”核算;对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排污费支出”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2: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处理相关文章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办理执业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经市房管局初审合格,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持章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第五条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以下简称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工作。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无执业专用章的不得以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第七条估价师领取执业专用章,需提交
    2023-06-10
    487人看过
  •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小区(组团)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前,按建行审核批准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比例缴纳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三条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指定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维修与养护及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第四条申请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手续:1.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使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报告、用款项目的计划及工程预算书。2.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
    2023-04-22
    189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批转市综治办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沿线两侧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综治办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沿线两侧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天津市铁路沿线两侧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沿线两侧环境管理工作,维护铁路沿线设施的完好,保持畅通、清洁、优美的铁路沿线市容环境秩序,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确保资产所有者的资产不受损失,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两侧32米线(以最外侧铁轨计)范围内的环境秩序。第三条本办法管理内容包括我市铁路沿线两侧32米线范围内的护坡、防护栏、铁路运输设施,供排水设施、桥梁、涵洞、道路、户外广告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道路交通以及建筑容貌的管理。第四条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设施、绿地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第五条管
    2023-06-08
    481人看过
  •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8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拆船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并监督检查本辖区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天津港务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至新港船闸之间的内河水域和天津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天津港航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以上水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
    2023-04-24
    175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二日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2005年8月)为了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鼓励和引导我市出口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开拓多元市场和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出口贸易以质取胜、走质量效益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扶持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本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始连续两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属内资企业。二、扶持范围和标准1、扶持时间范围: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扶持范围内的所列项目。2、鼓励实施市场多元化
    2023-04-23
    95人看过
  •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08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环境保护
    2023-04-24
    145人看过
  •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10-12【实施日期】2005-10-12【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5〕92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
    2023-04-22
    200人看过
  •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金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和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除执行本办法外,尚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环境保护设施检查、验收等规定。第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依照管理权限,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工厂、工程局及以下单位(以下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和国家、地方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章设计阶段的管理第五条铁路大中
    2023-06-08
    486人看过
  • 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8-31【实施日期】2009-8-31【发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林业局【文号】津国土房规〔2009〕393号关于下发《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区农委、区县林业(农林)局: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成片林配套用地是指为了保证成片林地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为林业生产用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3月24日附
    2023-06-05
    305人看过
  •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项目。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建设项目必须
    2023-06-10
    401人看过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内部运转程序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充分发挥监察、监测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内部运行程序作如下规定:1.建管处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或审批意见及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的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2.市监察支队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监察,要求对市直企业施工现场的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须现场记录,格式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应制作笔录,由监察支队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凡须处罚的,由监察支队提出初步意见,由局法制处制作处罚通知书。施工期满后监察部门,应对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明确的结论性监察意见,移交给建管处作为是否同意进行试生产的依据。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察。3.对六大类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建管处接到试生产(运行)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监察部门赴现场检查,根据现场
    2023-06-06
    65人看过
  •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系指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付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提供担保;(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第四条保函风险资金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办理。第五条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须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开立保函。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023-06-10
    490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处理是指企业采用合适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 更多>

    #会计处理
    相关咨询
    •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0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需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适用。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用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进行计划、调控、监督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XX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水电部系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并正式向XX提出申请,由XX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