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只要符合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或遭遇其他困境,确实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暂缓缴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如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暂缓缴纳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遭遇其他困境,确实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
人 民 法 院 缓 减 免 诉 讼 费 条 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诉讼费用交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
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 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 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9.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在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时,应当提交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和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如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提交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和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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