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人破产还可以执行保证人
是的,这是可行的。
担保人拥有自身独立的担保责任及最终的偿还责任,并不会受到破产重组过程的干扰。
与此同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的连带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权益,亦不会因为重整计划而遭受任何影响。
再者,依照重整计划进行相应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实施完成之日起,债务人将不再承担该部分债务的偿还责任。
换句话说,当重整计划得到彻底落实之后,债务人将解除其清偿责任,进而使得原有的主债务也随之消灭。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破产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怎么办
针对担任担保人的主体破产后是否可申报债权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得分类和分析,以作出适当的决策。
通常来讲,当担保人走向破产之路时,有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形需要谨慎应对。
首先,在担保人破产之时,债权人与其从属方——主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已经透过生效法律文件得到明确认定。
一旦此等债权在司法程序中通过了判决并具有了强制力,即转化为了明确债权。
这种情况下,此类债权已经不再具备与其他一般性债权的独特个性,因此应当完全遵循破产程序中的普通规则来进行申报,并且自然可以参与到破产资产的最终分配过程中去。
如果在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纷争仍在由相关法院进行审理之中,那么在此期间,债权人若要申报债权,法院应当将该项债权暂时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等待案件相关的诉讼完成之后,再将之正式定位于破产债权,进而纳入到分配过程中。
最后,在担保人面临破产之际,如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引发诉讼等争议,此时,债权人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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