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O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
集团公司内部往来业务审计的启示
154人看过
-
外资并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223人看过
-
代位继承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349人看过
-
证券交易税启示
50人看过
-
美国州保险企业税收制度及启示
349人看过
-
加拿大税务审计制度探析及启示
87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什么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表现形式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9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表现形式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被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二、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构成非法集会罪区别聚会有很多种,一般的聚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怎么处罚,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属于什么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08刑法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量刑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如何处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参加人员情况复杂。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
-
非法示威罪量刑标准,非法示威罪要立案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04非法示威罪的立案标准是,举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拒绝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
非法集会集会示威活动中国刑法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03中国刑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2、行为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