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赔偿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09:40:23 454 人看过

一、怎样赔偿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一)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三)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四)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则运用上的不统一,本条明确了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规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价格,这个确定的时间点通常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二、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像是这种电动车撞到他人小轿车的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人认为不管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有小轿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就应该有电动车一方进行赔偿。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在哪个机构评估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是找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

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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