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
①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②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3)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汽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银行企业内其他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你所述分公司支付的这三项费用均不得在分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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