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执行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执行行为的纠纷,在实质上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权益与申请执行人在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项下请求权的优先效力纠纷。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具有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是一个审判问题,同时,它又与执行程序紧密相连。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依据该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均必须符合的条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之一种,当然应当符合这些条件。其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以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再次,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且要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还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则应当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最后,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的起算点应当是案外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且十五日是不变期间。
二、执行异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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