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40:59 424 人看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委,国务院各委、局、总行,各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人民团体,对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实施《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做好准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通知我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一)条第二条会计凭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第四条会计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和管理。第五条取得会计凭证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律法规;

3。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第六条对会计人员(含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资格评定或者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金融专业教育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要求,可以直接向会计人员颁发会计证书。

未考核会计专业资格,不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位,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发给会计证书。

专业知识考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组织。

考试科目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分为工、商、农、预、财、运、基建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算盘)。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第七条申请会计凭证,并由其所在单位签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发证机关批准。第八条取得会计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定、聘任(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选拔,并按规定申请会计师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担任会计岗位。第九条对聘用无会计凭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含新设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印章卡的留存。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从业人员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职业岗位资格证书,作为其岗位资格证书。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会计证书管理条例》第十条应当记载注册会计师的奖惩、业务岗位、管理岗位、论文、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聘任会计专业职务,选拔优秀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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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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