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洞潭电站外线队长李某某,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单相低压线路零线带电,造成死1人,伤二人重大触电事故。
1988年7月11日,李某某负责拆改七甲坪村七沟溪新屋组等地段的低压线路。开工前,电工杨某某电话通知该电站开关站金某某,外线队维修上述地段线路,让上午10点半停电,何时供电再等他通知。金某某按时停电。下午5时,李某某回开关站放踩板时,口头通知金某某晚8点半可供电。8点20分,李接完另一线路的电源通线,回到变压器边休息。开关站于8点40分供电。此时,李接受村民张某某的要求,使狗山圩方向的线路通电,李让张通知新屋组方向拉线的人不要拉线了,准备接电。新屋组村民喊道:“还在拉线,接不得火”。李说“不要紧,我自有办法”。就踏在张某某的肩上,登上狗山圩与新屋两对不同方向而共用的电杆上,先把新屋组方向的一根火线解脱缠到杆上,零线未动,与狗山圩方向的零线相通,后用钢丝钳夹住的狗山圩方向的火线头与电源火线接通了一下。接通后,电流沿线通过灯泡的乌丝流至零线。由于零线的始端没有接到变压器零线接线柱上而缠在电杆上,电流不能与变压器形成回路,使零线对地电压升高,传至新屋方向电路。造成正在新屋地段拉线的村民张某某、金某某被电击倒。此时村民大喊电死人了,李听到后没有相信,又第二次接通火线,致使张某某被电击死。金某某被击伤。
二、事故原因
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李某某身为电站外线队负责人,施工中不执行关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关于“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情况,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由杆塔上撤下后和地线拆除后才能通电”。“严禁约时停、送电”和“低压带电工作,上杆前应先分清火、地线,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的操作规定,接电前明知新屋地段上有人正在拉线,也听到别人喊接不得火,却还说不要紧,自有办法,致使单相低压线路零钱带电,是造成此事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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