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4:25 489 人看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2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文章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请求查处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批地的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查处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批地的报告》(资法字〔199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来文反映,儋州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19日同一天将同一个用地项目的350.9亩土地分四次批出。我们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属于越权批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三部分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
    2023-06-10
    3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2023-04-22
    201人看过
  •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文号:陕国土资用函[2005]45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士地出让金用于职工安置问题的函》(陕国资改革函[20O5]21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二、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负资产企业的,可以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剩余土地由改制后的企业优先取得受让权和租赁权。三、对于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改制企业,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问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全返还给改制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2023-06-09
    288人看过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你局《关于“土地收益”收取问题的请示》(湘价传电〔99〕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土地收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将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上述规定表明,国家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价格范畴。土地价格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价格,按照《价格法》有关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请你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房地产价格调
    2023-06-10
    46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2023-06-10
    80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问题
    土地使用税
    本文介绍了我国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分为五类,并详细阐述了每种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国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实现部分收益权。以下土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土地:1。城市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已依法没收。征收。征收为国有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由于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立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国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收益权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实现。全民所有土地的范围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土地是指
    2023-10-24
    70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批复
    已收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经研究,批复如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五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发建设总开工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开发建设的“待开发建设总面积”中的土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投入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批复无效,仅供参考。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咨询。当然,您也可以选择直接致电我们的客服人员。
    2023-05-08
    221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第四条
    2023-08-10
    378人看过
  •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1996年10月30日深规土[1995]629号)福田分局: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
    2023-06-10
    47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49号)执行。
    2023-06-10
    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国土资源部通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加以规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此类案件时,严格按照该《通知》办理。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2023-06-08
    319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
    2023-06-10
    324人看过
  • 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你局《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沪房地资权[2002]1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文。原人民公社由三级核算向二级核算过渡中调整土地,属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于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调整范围。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内容是一致的。即:土地权属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2023-04-22
    115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 更多>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关宅基地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9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
    • 关于国土部会土地使用权确认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1.严格划分宗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2.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3.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4.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5.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6.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 7.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 8.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法律依据】
    • 关于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后价值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
      法律条款你自己去搜搜吧。应该容易。我只说下抵押的问题。1000平米的土地,200平米的房产。如果银行都抵押,一般来说你这不会是住宅。一般住宅都只抵押房产。商业和工业呢,土地和房产都会同时抵押的。..。
    • 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程序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5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事先到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程序如下: (1)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 咨询关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开发商在钻法律的空子: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却用来开发商品房。不过,既然政府和开发商有交易,房产证上可能会写上划拨,但是:划拨的土地是不能用于开发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写“划拨”,将来可能会有麻烦。给您一个法条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