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有多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0:24:10 106 人看过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违法事实,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产应当没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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