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类区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10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900元/平方米;
其它类区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03)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具体安置办法为: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已改变房屋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和公证提存。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4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
株洲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46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05人看过
-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37人看过
-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80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91人看过
-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67人看过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使用者的拆迁补偿。具体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是指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即被拆迁房屋的... 更多>
-
株洲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株洲市拆迁公司搬迁补偿标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株洲市拆迁公司搬迁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城市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3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段、建筑物类型不一、是否违法建筑、是否具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性质等等问题,各地政府规定的相应补偿方式和标准等也不同。 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是: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