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通说认为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
(3)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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