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个人合计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注意事项
1.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办理其参保手续同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其停保手续同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单位缴清欠费之前,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受理其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单位缴清欠费并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结算操作,按规定确定暂停结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补缴数额和社会保险待遇应补发项目、数额。
3.参保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
4.社保关系在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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