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减刑失误的具体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1 18:20:16 30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人 民 检 察 院 如 何 提 出 减 刑 纠 正 意 见 ?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减刑、假释、缓刑的监督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缓刑的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时,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减刑、假释、缓刑监督意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裁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监督意见,但应当提供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监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重新作出减刑、假释、缓刑的裁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监督意见,但应当提供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监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重新作出减刑、假释、缓刑的裁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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