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拆迁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拆迁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受案范围解决的是拆迁管理相对人对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换一个角度来说,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使拆迁管理机关明确自己的哪些具体拆迁管理行为可能使自己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确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以立案受理。
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法院予以受理,有些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理由,大抵是认为,公告仅仅是将既有行政行为的内容公而告之,没有确定新的内容,当然也就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公告行为简单化了。而且,混淆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形式审查和受理之后的实质审查的界限。
有些公告行为,固然是仅仅作为一种通知,是将现有行政行为内容告诉利害关系人。但是,也有一些公告背后并没有行政行为。时下,各地这种拆迁并不少见。如果征地或者拆迁公告背后没有征地批文或者拆迁许可证,这样的公告自然是可诉的。
而且,即使公告背后有行政行为存在,而且公告只是重复了行政行为内容,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独立的影响,也应该予以受理。只有受理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认定这一事实。因此,公告原则上应该是可诉的,
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是,征收集体土地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对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批准征收集体的决定后,并不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而是由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就成了被征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而且,公告行为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因此,不管是没有公告还是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都是可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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