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人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能要求差额赔偿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存在以下情况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1、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逾期差距较大。
2、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招标人要是认为差额太大的,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要求已弃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赔偿差额。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固定,第一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预交的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若招标人实际损失大于招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补足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未交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的,招标人可要求其赔偿全部的实际损失。所以招标人不再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额。
一、施工合同未备案的效力是怎样的
施工合同未备案的效力是属于合法有效的,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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