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商贸(东莞)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441号生益大厦X楼X座,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在本案劳动仲裁前,申请人和陈荣波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2007年12月31日,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荣波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是保安,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9元。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变更为:在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9元的基础上,申请人每月固定安排陈荣波加班36个小时并发放461元的加班工资。
2008年5月30日,申请人向陈荣波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从2008年5月31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6月10日,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达成《协议书》、《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5月31日加班明细》,陈荣波同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以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1、从2008年5月31日起,申请人和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
2、申请人向陈荣波支付1.5个月工资即人民币3375元作为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
3、扣除申请人每月已支付的36个小时的加班工资,陈荣波在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折算为1262个标准工作时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底薪(即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839元)计算,陈荣波未领取的加班工资为6354元。
4、本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以及经济责任。
随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向陈荣波如数支付了加班费、经济补偿(含待通知金)等总金额9729元,陈荣波领取了以上款项。
从本质上讲,以上和解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非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认定为无效、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申请人和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陈荣波也不具有受到胁迫、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和解协议的签订未违反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人和陈荣波就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二、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本案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争议答辩状》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并确认申请人和陈荣波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在2008年6月16日所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以及本案的仲裁庭审中并没有要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而在此情形下,仲裁庭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金额由和解协议的3375元变更为4959元,裁决申请人还须支付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584元。《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并且强调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既然申请人和陈荣波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陈荣波也没有请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仲裁庭又何必违法擅自变更和解协议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因此,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均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自行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则的第4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诚实信用是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前所述,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向陈荣波支付了经济补偿、加班费等9729元金额,陈荣波已经领取以上款项,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在陈荣波人已经依法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情形下,陈荣波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无端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和司法资源,提起无理的劳动仲裁,而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所作出的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使用人单位对今后通过自行和解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做法望而却步!
-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
300人看过
-
不服赔款裁决申请撤销仲裁佛山首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271人看过
-
单位可否撤销仲裁裁决?
279人看过
-
劳动仲裁撤销申请流程,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后还可以重新申请吗
394人看过
-
劳动仲裁前,如何撤销仲裁申请?
169人看过
-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了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流程
442人看过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
劳动仲裁裁决书是不是单位不能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5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式几份法律无限定,因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分别,需要制作的裁决书分数也会有所分别。但裁决书应当送达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并存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借口、裁决结果和裁决日子。裁决书由仲裁人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分别意见的仲裁人,能够签名,也能够不签名。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
-
劳动仲裁撤销仲裁申请书的申请条件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1第八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
-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是谁?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0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被申请人【制作依据】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因该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执行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3可以申请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撤销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赴会执行。因此,劳动者可以不理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比等到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之后申请执行,可以提高效率。劳动者是当事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
解决仲裁申请是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裁决书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7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