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4:21 298 人看过

一、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转让房地产?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的方式有:买卖,拍卖,抵偿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赠与,以其他合作方式转让。

二、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以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如果转让共有房地产的,需要注意;转让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转让有什么限制条件?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解除转让限制?

对正在依法查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书面告知书限制该房地产转让。

违法情形消除后,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书面告知书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哪些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在售楼处内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天津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全部准售房源信息等。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可以是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到经营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经营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可以是两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可以是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还可以是两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到分支机构经营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怎样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机及其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经营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场所证明、在机构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怎样办理机构变更、注销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怎样办理变更、注销注册?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到经营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变更执业机构的,或者脱离房地产经纪岗位的,应当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执业机构的,或者脱离房地产经纪岗位的,应当到经营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

八、什么是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是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估价机构在经营场所应公示哪些资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机器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式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公示总公司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内容、范围;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姓名、照片、注册证号;区县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投诉电话。

十、如何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服务?

委托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选择市工商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双方约定正确填写合同内容,明确委托事项、服务标准、委托期限、服务费支付、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并且,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十一、如何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房产出售、房产承购、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种类型。委托人应当结合自己委托的服务内容选择一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根据实际情况签订。

十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禁止行为包括:(一)伪造、涂改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二)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三)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四)违法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三、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包括:(一)转让、租赁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二)对当事人隐瞒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四、房地产中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机构执业吗?

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估价师均不能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不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

十六、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未公示规定资料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又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从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业务时,违背当事人医院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

十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收取房款、押金、保证金或定金吗?

不可以,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取了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信息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信息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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