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9 03:54:47 60 人看过

一、哪些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也有所不同。

1.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则需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省级派出机关不服处理

在对省级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服时,处理方式较为特殊。具体来说,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行政机关复议途径

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确保了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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