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1-8-20【实施日期】2001-8-20【发布单位】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文号】泸市府发〔2001〕137号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国有土地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娱乐、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和不适宜招标拍卖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折资入股等都应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向社会进行公示。?
土地管理部门对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就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重新审定,作出维持原意见或改变原意见的决定,或报请有权政府处理。?
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法律规定依法使用土地。对违法使用土地的,依法处罚。
第八条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国有土地供应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应公示而不公示、或对公示后收集到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重新研究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关于编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项目计划的通知
379人看过
-
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
302人看过
-
基础设施建设启动条件
175人看过
-
关于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178人看过
-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195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50人看过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
关于梅州商场建设等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9商场征收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
关于和林格尔机场征地建设的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81、巧什营镇的忽通兔、巴尔旦营、代洲窑、巧什营、讨速号5个行政村为二类区,区域统一年产值为113 2.24元亩,补偿倍数2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28306元亩; 2、闫城营、猛独牧、大新营、圪报、一间房5个行政村为四类区,区域统一年产值为85 3.96元亩,补偿倍数2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21349元亩。以上补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哪些内容?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6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 (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 (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
关于空地建设的拆迁赔偿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20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
-
建筑物地下基础设施审批手续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