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土地征用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起诉?是的。
征地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要求确认征地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赔偿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却引起了争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等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一些纠纷,有的地方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现在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其进行厘清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清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和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赔偿协议有关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在搬迁前给予补偿。第二,土地征用协议的具体格式,甲方:
乙方:
乙方拟征用甲方土地设立机械加工厂,以发展**业务,开拓西北地区印刷机械市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收土地位于**东西六路以南,其四处用地东、南、西、北均与六号公路红线相邻。使用面积为亩(详见调查成果卷)。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该土地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是完全排他性的,并承诺该土地不存在争议,其补偿征收行为得到全体村民(组)的一致认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土地的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每亩人民币元,地上附着物(含水、电、路、污水设施)折价为人民币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元。
第4条:付款条件。征地手续批准后,乙方应在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元,甲乙双方应在完成土地出让并签署《土地出让证》之日起日内支付元。
第五条:甲方应保证正常供水、供电,不得无故切断供电(正常维护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按同一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合理使用土地;乙方有权依法经营、管理、建设、使用土地;乙方有权在法律范围内配合他人开发土地;乙方有权配合他人开发该土地,乙方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土地用于国家建设或者城市规划时,国家给予的补偿和各种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不得就本行为的后果相互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与乙方合作,向乙方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法律文件,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国土部门登记发证后生效。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第十条:甲方的有关会议记录和约定征用土地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村民签字的副本,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交给乙方。以上文件可以复印,但甲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执一份,土地管理部门执一份,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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