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种交易中的习惯用语,并非严格上的法律概念,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如果未对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退还订金。简单来说,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
律师补充:
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2、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4、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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