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否进行公证和继承操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01: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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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完全具备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公证及继承事宜。
其次,所谓安置房即为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之需要,对处于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居民实行妥善安置而兴建的不动产。
若要对安置房进行继承,必须待原户主获得房产证之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与此同时,还可前往公证机关进行相关的交易公证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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