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剥夺了供应商的询问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15:17 296 人看过

案例回放

某市公安局委托当地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指纹识别设备及信息系统软件。有A、B、C、D、E等5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报名,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开标评标结束后,该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A公司。于是该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这时,D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公安局不应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当即向公安局提出了询问。而公安局给D公司的书面答复称:鉴于我局已将指纹识别设备及信息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中心,若有问题,请贵公司函告采购中心。D公司依照公安局复函,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当即回复: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是采购人的权利,不在本中心委托授权代理事项范围内,应由公安局作出答复。D公司两头碰壁,倍感困惑。

剖析

就本案例而言,究竟该谁答复供应商疑问的问题没有弄明白,以致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互相踢皮球,无疑剥夺了供应商的询问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或许由于采购标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标结果等不够明晰,导致供应商不能及时知情,有可能对其正当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有鉴于此,本例中供应商D公司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依法行使询问权,向公安局和采购中心先后提出询问,就显得十分必要。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对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显而易见,答复供应商询问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有答复供应商询问的法定义务。

从本例来看,就供应商D公司提出的询问,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应当是该市公安局的法定权利。这一事项不可能委托给采购中心。至于A公司投标提供的设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安局可以调查相关采购档案文件资料予以核实,应当及时作出答复,而不能以采购项目委托为借口拒绝答复。同样,既然供应商D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询问,采购中心就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在公安局委托授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答复,切实履行职责,而不能将此事回踢给该市公安局。可见,该市公安局和采购中心的所作所为,答非所问,使供应商D公司提出的询问均无确切答复,实质上剥夺了其应有的询问权利。

就地评说

本身,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者,对政府采购事项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而法律赋予供应商询问权,旨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既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得以落实的重要措施,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供应商的询问权利。

作为采购人,对供应商就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应当做好答复工作,及时予以答复,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答复,力求四在:在时限上要及时迅速,切忌拖拉延误;在内容上,要一一对应,准确完整,切忌词不达意,答非所问;在态度上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切忌想当然,随心所欲,切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而抵制、漠视供应商的正当询问,以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保护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就采购事项提出的询问,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分清是否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或是采购代理过程中,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予以及时明确答复,而不能推脱责任。属于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仍然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的时限、方式以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但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尊重供应商的询问权利,保护好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热情接受并及时做好答复工作,当好政府采购宣传员,不藏着掖着,坦坦荡荡地认真细致地为供应商解惑,保障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和谐阳光的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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