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九青,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濂江村87号。
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新,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解放路4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美生,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75号-28-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克洪,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石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贤,男,1963年4月2日,汉族,广东普宁人,系安远县公路分局司机,住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新村南区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继荣,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436号。
上诉人赖九青与被上诉人杜伟新、杜美生、杜克洪、黄德贤、杜继荣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赖九青不服安远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上诉人赖九青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九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赖九青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赖九青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国平
审判员吉庆华
审判员温雪岩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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